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知发审字〔2021〕31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助项目指对本市开展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上述条款修订事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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