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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被罚质疑证据笔录照片均有确认

2020-07-1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的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随后,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李某,李某提出听证要求。听证会后经研究,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

  李某不服,向房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房山区政府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李某认为,他经营的澡堂将废水排放到东侧的自家地内,并没有向西侧废弃坑内排放。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房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李某提出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是否有误,但根据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均签字确认,故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房山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据此,房山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官提示,对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需要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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